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
按照《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殡葬法规,为推进移风易俗,
消除安全隐患,请在办理殡葬业务前认真阅知以下规定:
一、《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
第二十条: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。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国家机关驻地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(三)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交通枢纽,轨道交通设施以及地铁路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(四)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;
(五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机构;
(七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;
(八)区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、场所。
第二十一条:重污染天气期间,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第二十三条: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:
(一)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;
(二)不得在建筑物、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、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;
(三)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店、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在建工地、树木、河道、公共绿化、窖井等投掷烟花爆竹;
(四)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;
(五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。
第二十八条:违反本条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其烟花爆竹,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:
(一)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,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;
(二)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,在禁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;
(三)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,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。
二、《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:禁止在公墓内燃烧锡箔、冥币、纸钱、纸扎等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本市殡仪馆、公墓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